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鼓励残疾人学知识、学文化,提高残疾人整体素质,减轻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的学费负担,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补助。
补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学生、生活困难残疾人(指享受民政部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和低收入的残疾人)子女学生,包括就读于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学校中的高中学生、大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补助标准
普通高中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200元;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按照市财政、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3118号)的规定执行;
参加统招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4500元;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且无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每人每学年补助6000元;
生活困难家庭中的高等教育新入学学生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的新生入学救助等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补助;
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的残疾人,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6000元、本科8000元和研究生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助学补助。同等学历的补助只能享受一次;
免交学费的公办特教学校学生和大学生,不享受本办法助学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