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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听力语言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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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听力语言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听力语言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听力语言康复“十一五”方案》实施办法 “十五”期间,我国聋儿康复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截至 2005 年底,全国已有近 25 万名聋儿接受了康复训练,其中 27 . 1% 进入了普通小学和普通幼儿园。为实现 2015 年“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十一五”期间,决定在继续加强聋儿康复工作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成人听力语言康复工作试点,使更多的听力语言残疾人回归健全人的行列。 为确保《听力语言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对 8 万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 ——为 1.2 万名贫困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 ——对 8 万名聋儿家长进行培训。 ——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开展成年听力语言康复工作试点。 (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 1 ) 二、时间要求 2008 年 12 月底以前,完成对 48000 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对 48000 名聋儿家长进行培训、为 7200 名贫困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的任务目标;建立或改建 60 个具有开展成年听力语言康复工作服务能力的机构。 2010 年12 月底以前,全部完成对 8 万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对 8 万名聋儿家长进行培训、为 1.2 万名贫困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的任务目标;建立或改建 100 个具有开展成年听力语言康复工作服务能力的机构。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实施参照《“听力重建启聪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2006-2013 年)》(全康办〔 2006 〕 6 号)。 三、具体措施 (一)完善社会化聋儿康复工作网络,明确工作职责 1.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各尽其职、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治疗工作,推广适合于基层操作的适宜技术;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听力残疾预防工作,将预防听力残疾工作纳入基层妇幼保健工作范围;建立各级医疗康复机构合理分工,互相转诊的机制。 ——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提出明确要求,加大对聋儿康复工作的支持力度;依据《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确保康复后的聋儿能够进入普通小学,接受教育;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内听力障碍儿童的康复工作;支持做好听力语言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 ——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聋儿接受康复救助的力度;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的聋儿康复工作。 ——质检、工商管理等部门,负责做好助听器等产品监督检测;加强听力检测与助听器验配服务的行业管理。 ——各级残联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听力语言康复计划;做好本系统内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建设工作。 2.将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纳入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和聋儿康复机构工作范畴,明确工作职责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和工作计划、协调经费、组织考核验收。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负责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日常管理。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是国家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技术资源中心和业务管理部门,面向全国开展听力筛查、助听器选配、耳模配置、听力语言训练、专业人员培训、设备开发、咨询服务、康复技术与方法研究、助听器和康复设备质量监控等业务,并承担全康办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充分发挥组织、管理、协调作用,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康复工作计划,进行考核验收。 ——地方各级聋儿康复机构要发挥区域技术资源中心和区域行业指导作用,提供康复技术服务,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规范技术操作流程,完成同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下达的任务。 (二)加强人员培训,巩固工作队伍 ——依托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委员会,成立全国听力语言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各省、地(市)参照成立本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协助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按照《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 2005-2015 年)》要求,组织编写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建立、健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管理、技术人员培训体系,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轮训。 ——按照《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办法》(聋康协办发〔 2005 〕 14 号)等五个文件要求,完善听力技术及语言训练服务的相关行业标准,建立听力技术专业人员及听力语言康复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全面实施岗位资格考核及认证制度。 ——对省级聋儿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的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国家级培训;逐级开展省、地(市)、县(市、区)人员培训;各级聋儿康复机构人员同时承担辖区内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培训。 ——选择康复技术服务能力较强的省级康复中心建立区域培训中心,承担本省和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听力语言康复工作人员培训任务。 (三)加强机构建设,完善服务网络 ——省级聋儿康复中心要按照《省级聋儿康复中心建设验收标准》,健全听觉康复、语言训练和社区指导三项业务功能。 ——对地市级语训部(聋儿康复中心)实施“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管理,按不同类别,对规模、场地,设备和设施,专业队伍条件,收训聋儿数量和康复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坚持社会化工作原则,引导、扶持、规范社会兴办的聋儿康复机构。 (四)组织实施 1.对 8 万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 (1 )下达任务 全康办聋儿康复协调组负责向各省下达聋儿康复任务;各省残康办根据本地实际,逐级下达任务。 (2 )组织筛查 各级残联要充分利用初级卫生保健网络和基层残疾人组织,发挥聋儿康复机构的作用,在大力宣传的基础上,加大筛查力度,通过新生儿筛查和学龄前儿童听力普查,开展拉网式筛查,摸清底数,做好向康复机构转介的准备工作。 (3 )开展训练,建立档案 各级残联根据筛查情况,通知聋儿家长,根据自愿、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聋儿进入机构开展康复训练。 各级各类聋儿康复机构要为新收训聋儿建立个人康复档案;按要求填写、上报《“十一五”新收训聋儿登记表》(附件 2 )。 2.为 1.2 万名贫困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 (1 )下达任务 全康办聋儿康复协调组向各省下达专项救助任务;各省残康办根据本地实际,逐级下达任务。 (2 )组织筛查 各省残康办按要求组织开展贫困聋儿筛查;各级聋儿康复机构要协助做好受助聋儿筛查工作。 (3 )配发助听器及制作耳模,组织开展训练 省级聋儿康复中心及有条件的地市级语训部按要求为受助聋儿验配助听器、配发电池、制作耳模;各级残联安排受助聋儿就近接受康复训练。 (具体实施参照《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聋儿康复项目实施方案》) 3.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具体实施参照《“听力重建启聪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2006-2013 年)》(全康办〔 2006 〕 6 号)。 4.对 8 万名聋儿家长进行培训 (1 )下达任务 全康办聋儿康复协调组向各省下达聋儿家长培训任务;各省残康办根据本地实际,逐级下达任务。 (2 )确定培训对象 各级聋儿康复机构负责本机构在训聋儿家长及本辖区聋儿家长的摸底调查、组织和培训工作。 (3 )开展培训 依托各级聋儿康复机构,建立完善家长学校,组织开展家长培训工作。 5.开展成年听力语言康复工作试点。 全康办聋儿康复协调组、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选择部分省、市聋儿康复机构,通过改建等方式,使其具有为成年听力语言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扶持并指导开展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国推广。 省级聋儿康复中心要帮助地(市)级语训部将业务逐步拓宽至为全年龄段听力语言残疾人服务的范围。 各级聋儿康复机构要与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开展全方位的康复技术服务;要面向全年龄段听力语言残疾人开展耳聋预防宣传、听力检测、助听器验配、康复咨询指导等工作,每年到社区、村委会服务不少于两次。 新建地市级以上聋儿康复机构应当具备为成人提供听力语言康复服务的能力。 (五)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聋爱耳知识 充分利用“爱耳日”、“助残日”、“国际聋人节”等节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广泛开展以耳聋预防、听力语言康复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爱耳、护耳知识,减少听力语言残疾的发生。 四、经费保障 中央财政按每人150 元为聋儿康复训练提供补贴,按每人 50 元为聋儿家长培训提供补贴,按照每个机构 5 万元为全国 30 个成年听力语言康复工作试点机构提供补贴。各地要按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投入相应配套经费。 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对1.2 万名贫困聋儿按每人 2000 元免费配发助听器,按每人每年 100 元免费制作耳模,按每人每年 200 元免费提供电池,按每人每年 2000 元补贴康复训练经费。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贫困聋儿康复救助项目投入相应的工作管理经费。 五、登记统计 直接实施服务的各级聋儿康复机构按要求填写《“十一五”新收训聋儿 / 贫困聋儿救助 / 家长培训登记表》,一式 2 份,1 份存档,1 份报同级残联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审核后,报全国聋儿康复工作协调组办公室。 直接实施服务的各级聋儿康复机构会同同级残联各级残联填写《“十一五”听力语言康复统计汇总表》(附件 3 ),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汇总报全国聋儿康复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审核后,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六、检查评估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听力语言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要求,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于 2008 年对听力语言康复工作进行中期检查评估, 2010 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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