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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2016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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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残工委〔2006〕5号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市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残工委〔2005〕4号)精神,落实市委常委会关于“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区县、街乡镇三级扶助工作体系和社区(村)扶助工作网络,进一步形成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工作机制”的要求,结合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若干意见》(京发〔2005〕18号)的精神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折子工程(京办字〔2005〕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性 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近几年来,我市残疾人事业迅速发展,残疾人组织体系逐步建立。特别是近两年来,各区县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建设的意见》(京编办发〔2003〕1号),初步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残疾人组织在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活跃残疾人生活,带领残疾人参与首都改革和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基层残疾人组织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同程度影响了残疾人各项工作在基层的全面落实和深入开展,残疾人在就业、就医、就学、康复和生活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生活水平与健全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些关系到残疾人切身利益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及时、妥善解决,与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使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共享首都改革和建设成果,必须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确保党和政府关于残疾人各项方针、政策在基层落实,实现首都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织保证,是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加强对残疾人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促进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市抓社区、农村抓乡镇”的总体思路,以夯实基层残疾人组织、活跃基层残疾人工作为目标,以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以创新工作机制为突破口,抓住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机遇,进一步完善基层残疾人组织,健全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素质,建立一套与加快首都残疾人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基层残疾人组织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 (二)主要任务 1.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体系。全面完善并加强街道、乡镇残联以及社区(村)残协组织建设,建设学习型、服务型的残疾人组织,在“十一五”期间形成组织健全、体系完善、运转规范、队伍稳定、作用良好、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和工作创新能力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 2.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重点抓好街道、乡镇残联理事长、专职干部和残疾人协管员以及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配、培训和管理工作,强化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素质较高、服务奉献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3.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作用。积极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呼声,为各类残疾人提供优质、便捷的个性化服务,把残疾人的困难解决在基层,推进“三个活跃”和“六大爱心助残工程”在基层的落实。 4.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规范化服务标准和评估体系,完善组织运行机制,建立基层残疾人组织开展工作的物质保障和考评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体系 1.街道、乡镇建立健全残疾人联合会,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实行代表大会制度。配齐配强街道、乡镇残联专职理事长和有关人员。 2.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残工委〔2005〕4号文件和市编办发〔2003〕1号文件要求,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残联组织,保持街道、乡镇残联职责单列。 3.社区(村)残疾人协会要选聘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社区(村)残协主席开展工作。专职委员岗位补贴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补贴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条件、聘用程序及管理办法,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县试点基础上,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努力提高基层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1.各街道、乡镇要把残疾人纳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公共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援助体系,积极做好各项残疾人工作,依托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和资源,为本地区残疾人提供康复、就业指导与培训、扶贫解困、法律维权及日常文体活动等服务,创造良好的社会助残环境和无障碍环境。 2.各社区、村要依托星光老年之家、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立残疾人之家,开发托残、助残、残疾人康复等服务项目,推行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服务,创建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残疾人工作“五好村”。 3.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残疾人工作经费,应按照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提高。 4.制定街道、乡镇残联和社区(村)残协为残疾人服务的评估标准和办法,定期开展评审活动。 五、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队伍建设 1.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干部双重管理有关规定,重点做好街道、乡镇残联理事长的选拔、配备、管理工作,选拔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热爱残疾人事业的人员从事残疾人工作;选聘具有一定素质、热心社会工作的残疾人担任社区(村)残协专职委员。 2.重视和加强对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的培训。进一步完善培训体系,规范培训内容,统一培训教材,改进培训方式,突出重点,分层次、分类抓好经常性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街道、乡镇残联新任理事长岗前培训不少于40小时;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市、区县和街乡镇残联要逐级有计划地抓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3.加强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对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进行宣传表彰。 六、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残工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残工委〔2005〕4号文件和京发〔2005〕18号文件精神,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加大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查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的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实行分类指导。要抓好试点,总结、运用典型经验推动工作,创造性地抓好文件精神的落实,努力提高我市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水平。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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