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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年11月08日   次浏览   文章来源:   【字体:  】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本市广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妥善解决城镇居民中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的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市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意见》提出的"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要求,现就建立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建立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个人参保缴费、政府适当补助、互助共济、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确保基金合理支出的原则;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原则。
  二、参保范围(一)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应当参加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参加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
  (二)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各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应当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和基金管理
  (一)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按学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学生儿童,以及参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四)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拨付,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全市统筹。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保证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四、缴费方式
  (一)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符合条件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可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本单位在册学生和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儿童应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非在校少年儿童(除托幼机构的儿童外)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符合条件的非在校少年儿童(除托幼机构的儿童外)可由家长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学生儿童自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五、保障待遇
  (一)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7万元。(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三)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应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六、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直接就医。
  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就医。
  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按规定应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七、组织管理各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工作,组织和动员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对学校、托幼机构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组织参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予以保障。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及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确保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八、制度衔接
  (一)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中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未进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前,暂继续执行公费医疗制度,待遇标准不变。
  (二)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且在各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三)学生儿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结算年度内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九、其他事项
  (一)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发布。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关于2007年调整北京市企业
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18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有关要求,现将2007年调整企业(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非企业单位)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675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592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527元。
    二、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括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月领取的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费,以及按基本养老金调整规定增加的养老金及各项现行规定的价格补贴、生活补贴。
    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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