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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6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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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就发〔2006〕5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现将《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保险)处。 附件:《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试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精神,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且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进行了求职登记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 (一)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导致闲置的农村劳动力; (二)因地区资源枯竭导致闲置的农村劳动力; (三)因矿山关闭或受到保护性限制导致闲置的农村劳动力; (四)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劳动力; (五)由市政府确认的其他农村劳动力。 第四条 岗位补贴由市、区县两级就业再就业资金分别负担、共同拨付。各区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订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县户籍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办法,补贴金额按照每人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在此基础上,市就业再就业资金再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补贴。 第五条 纳入享受市级岗位补贴范围的绿化隔离地区、资源枯竭地区、矿山关闭或受到保护性限制地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并联合下达批复。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需提交的确认材料包括: (一)纳入享受市级岗位补贴范围的书面请示; (二)市政府或相关部门下达的绿化隔离地区、资源枯竭、矿山关闭地区或保护性限制地区的正式证明文件; (三)区县政府或相关部门下达的绿化隔离地区、资源枯竭地区、保护性限制地区年度建设、关闭、限制工作实施文件; (四)纳入享受区县级岗位补贴范围的正式文件。 第六条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认纳入享受市级岗位补贴范围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办理求职登记手续的农村劳动力,统一填写《北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求职登记花名册》后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见附表1)。 第七条 岗位补贴采用“先招用、后补贴”的方法,即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后,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向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书面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登记表及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劳动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 (五)《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表3)一式四份; (六)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的初审工作。对于经审核符合申领岗位补贴条件的,于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申请市级岗位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市级岗位补贴的书面报告; (二)“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申请(审批)汇总表”(见附表2); (三)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签署意见的《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 (四)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的其它材料。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区县劳动保障局上报相关材料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无误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 申报区县在收到市劳动保障局下达的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区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资金拨付程序将由市、区县两级就业再就业资金负担的岗位补贴资金一并拨付给用人单位。区县财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交申请拨付本年度已先垫支的岗位补贴资金报告及申请岗位补贴资金统计表(含用款单位、安置人数及补贴标准、补贴数额)。 市财政局接到申请后,在审核无误后的7个工作日将市级岗位补贴资金指标一次性下达区县。 第十一条 享受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不得随意与招聘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的政策指导,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核材料,并严格按规定的时限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结合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制度的实施,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强化政策执行的统计工作和申请及批复文件的存放管理工作,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 第十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县财政局对使用岗位补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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