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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2016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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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残发〔2007〕19号 各区县残联: 为了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05〕20号),切实改善贫困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根据市财政局、市残联下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现就继续落实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99号)、《关于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城镇待业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36号)(以下简称"三项补助"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三项补助"的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审批程序、资金渠道不变。 二、区县残联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三项补助"范围和条件进行申请、审核、审批,确保符合条件的特困残疾人享受到生活困难补助。各区县残联每月5日前向市残联上报上个月残疾人"三项补助"审批花名册,市残联不定期地对各区县残联执行残疾人"三项补助"政策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三、各区县残联在接到本通知后,从3月份开始审批。对于已经享受"三项补助"政策的困难残疾人要将2007年1、2月份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补足;对于新批准享受"三项补助"的困难残疾人,从批准当月开始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市残联 二○○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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