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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的通知
2016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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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就发〔2007〕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加快"新北京、新奥运"建设步伐,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59号),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的目的意义 社区(村)是社会的细胞,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就是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目标,通过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功能,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挖掘社区(村)就业潜力,开发社区(村)区域的就业岗位,提供完善的就业服务等一系列措施,使社区(村)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基本实现就业。 二、充分就业社区(村)的主要标准 (一)充分就业社区的主要标准。 1.社区内劳动年龄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90%以上实现就业。 2.社区内劳动年龄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对象80%以上实现就业。 3.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中3个月内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二)充分就业村的主要标准。 1.村内劳动年龄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80%以上实现转移就业。 2.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中3个月内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三、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的措施 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要从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的实际出发,在了解其基本情况、就业需求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帮助他们通过享受政策扶持实现就业。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 1.协助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发放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辖区内的劳动者享受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使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就业困难对象享受到相应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3.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创建活动,协助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初审和推荐工作,调查核实贷款人信用情况,对辖区内借款人(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按季度进行回访,参与欠款追索,有效提高贷款到期回收率。 4.对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实行回访制,跟踪了解就业情况。 (二)提供完善的就业服务。 1.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对象开展就业援助,定期走访就业困难对象家庭,根据其基本情况和需求制定专门的就业服务计划,实行对口帮扶,指导其逐步实现就业。 2.紧密结合社区(村)居民(村民)生活服务需要,充分利用社区(村)各类用人单位的综合资源,多渠道开发社区(村)就业岗位。 3.结合社区(村)岗位开发情况,积极组织各类人员参加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使有培训意愿的人员及时参加适合其自身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4.积极配合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对有创业要求的协调落实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展示服务。培养创业与就业的典型,并在辖区内进行宣传,发挥示范作用。 5.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就业服务的层次和水平,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贴近的就业服务,使社区(村)居民对提供就业服务的人员工作不满投诉率在1%以内(基数为提供就业服务的人次数)。社区(村)没有因就业服务问题出现上访事件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落实各项基础服务工作。 1.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 2.积极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活动,社区(村)设立专门的劳动保障宣传栏,及时刊登新政策,对就业困难对象要定期进行走访。 3.对辖区内需就业的劳动力,要摸清其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择业愿望、技能水平、培训意愿、就业意向等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各项基础信息。 4.建立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情况和就业服务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5.及时汇总上报就业相关数据和工作情况。 (四)加强社区(村)就业服务站建设。 1.社区(村)要建立具有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功能的就业服务工作站。 2.社区(村)配备1-2名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工作人员,人员应经过业务培训。 3.社区(村)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有保证。 4.社区(村)有方便人民群众的专门服务场所,环境整洁,配有电话、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5.建立社区(村)规范的服务标准、完善的工作流程、健全的工作制度,各项管理服务有章可循,业务流程和服务制度对外公布。 四、充分就业社区(村)的认定 (一)"充分就业社区(村)"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充分就业社区(村)"匾牌。 (二)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村)"标准的社区(村)自愿申报,街道(乡镇)定期对社区(村)创建情况进行评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复核。 (三)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暗访、召开座谈会、查看台账、设立意见箱、发放调查表、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对拟授牌的"充分就业社区(村)"应在所在区县主要媒体和社区(村)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有效载体。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并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二是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将创建活动列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抓紧研究部署工作,提出工作思路,尽早制定实施方案。。 三是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分类指导。各区县要在兼顾充分就业社区(村)的主要指标和不同类型社区(村)的特点及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评比标准和考评办法,以充分调动社区(村)参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的积极性。 四是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的工作重点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进行登记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各区县要认真总结以往开展再就业援助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创建活动中的作用,会同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落实相应的服务措施。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重在实效,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不压指标,杜绝各种虚报浮夸行为,防止瞒报失业人员、虚报就业人数等现象。 五是要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各区县每年评选出一批"充分就业社区(村)"予以表彰奖励,并安排一定资金进行重点扶持。对已经评定为"充分就业社区(村)"的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突出问题的社区(村),应责成其尽快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其称号。各区县评定的"充分就业社区(村)"名单要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市劳动保障部门将随机对"充分就业社区(村)"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全市通报。 六是要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区县对此项工作的安排和相关文件及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创建过程中的经验做法随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强对各地创建工作的指导,通过"再就业情况通报"及时发布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的工作动态,并适时组织开展工作研讨和交流,推广经验,带动整体工作。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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