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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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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社〔2007〕1443号 各区县财政局、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残联 二○○七年七月四日 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决策的科学性和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资金的申报、评估和审批程序,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 残疾人就业条例 》和北京市财政局、市残联《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系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项目; (二)残疾人就业扶持项目; (三)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 (四)农村扶贫助残项目; (五)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 (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采用规范的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项目管理。 (二)注重效益的原则。做好项目的评估和绩效考评,严格控制成本,坚持节约高效。 (三)自求平衡的原则。各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项目,原则上由本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 (四)统筹安排的原则。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重点项目和对困难区(县)的补助等。 第五条 项目库管理 (一)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业务数据系统。项目库分为市级项目库、市对区县专项补助项目。 (二)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市级项目库负责管理市残联项目,市对区县专项补助项目库负责管理市级拟补助区县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由区(县)财政和区(县)残联审核后,共同上报市财政和市残联。 (二)项目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上报。 (三)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在申请项目资金时按顺序填报。 (四)项目资金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经费预算; 3.场地、设备设施证明等; 4.吸纳残疾人劳动就业能力; 5.管理、服务人员及专业人员配置情况等。 第七条 项目的评估 (一)市残联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评估制度。成立项目评估组,由专家、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相关业务部室人员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评估组人员的三分之二。 (二)市残联建立与项目有关的专家库。根据项目性质,随机抽取相关专家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三)项目评估组或中介机构通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现场考察、市场调研等综合评估,经过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提交市残联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项目评估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项目的审核及批复 (一)逐级上报,逐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项目的可行性、项目预期效益、项目明细预算等。 (二)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列入财政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依法批复执行。 (三)市对区县专项补助项目,由市残联对项目进行评估,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评审后共同确定,由市财政局下达区(县)财政局执行。 第九条 项目执行 (一)项目预算批复后,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二)项目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三)项目完成后,市级项目资金结余按照《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预〔 2006 〕1413号)执行,区县项目资金结余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绩效考评 (一)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考评。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考核,对项目支出所产生的效益进行评价。 (二)评价主要内容是: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 第十一条 检查与监督 市或区(县)残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安全完整、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一)项目评估组组成人员须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参加项目申请单位的宴请、娱乐消费、接收礼品和贿赂等,违反规定的,取消其项目评估组成员资格;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党纪、政纪处理,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对项目申请单位申请项目资金和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虚报、骗取、截留、挪用、贪污问题的,按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追缴项目资金;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残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二)各区县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积极建立区县项目库,逐步实现与市级项目库联网。 (三)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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