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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2018年08月27日   次浏览   文章来源:   【字体:  】

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自主创业就业,是指通过自主创业或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残疾人,实现自主创业就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

  (一)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并按规定继续缴费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完成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或继续缴费后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医疗保险差额年限费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可享受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

  (四)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完成缴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按月享受待遇的缴费年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未达到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条 残疾人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标准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补贴14%;

  (二)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为基数,补贴6%;

  (三)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应先提出申请,经区残联审批批准后,采取“先缴纳后补贴,一年一补”的方法申领。

  第五条 残疾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享受补贴,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北京市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三)申请享受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的,提交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四)区残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街道(乡镇)残联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残联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区残联审批。

  区残联审批批准后,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发放给申请人。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一)实现单位就业的;

  (二)符合并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残疾人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由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北京市停止享受残疾人个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报区残联审批后,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残疾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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