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残发〔2014〕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教委、民政局、财政局:
为鼓励残疾人学知识、学文化,提高残疾人整体素质和接受教育水平,缓解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的学费负担,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精神,市残联、市教委、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北京市残疾人高中学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
2. 北京市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高中学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
3. 北京市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研究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
4. 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研究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
5. 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汇总表
市残联 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4日
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缓解残疾人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教育负担,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前述生活困难残疾人,是指享受民政部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和低收入的残疾人。
(五)免交学费的公办特教学校学生和大学生,不享受本办法助学补助。
(三)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提交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习的证明、学费发票、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父(母)《残疾人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认定的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备案 区(县)残联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年度助学情况汇总,并填制《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情况汇总表》(见附表5)上报市残联。
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社会募捐资金中列支。区县财政、残联等部门协商确定补助资金的具体拨付方式,优化相关工作流程,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区(县)残联、街道(乡镇)应加强与本区(县)民政、教委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切实做好扶残助学补助与教育政策、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
各级残联应加强对扶残助学资金的管理和监控,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