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服务 -凯发k8旗舰厅

 
【字体:  】

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行资金或实物扶持。

 

扶持对象及条件

l  具有北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

l  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

l 2009年4月1日以后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l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l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

 

扶持标准

l  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l  对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l  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l  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应计入扶持资金。

网站地图